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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分立,還有很長的路-蔡懿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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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振宁 30/12/08, 11:29 am

三權分立,還有很長的路
2008-12-16 19:39

早前首相宣佈在國會下議院提呈法官任命委員會和反貪污委員會的議案,除了履行首相上任以來對民間的承諾,也讓我們見證首相一改過去溫柔形象的強硬態度。

國家改革的基礎,一直以來都是從立法開始。因為只有通過符合現實情況的法案,國家領導人和政府才能依循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履行任務,保障人民。51年來,我國一直被貪污政治籠罩,國家領袖多次呼籲改變,可是反貪污局交由政府之下的首相署管轄,政府官員是既得利益者,又怎會輕易放下手上的權力?因此,通過成立獨立自主的反貪污委員會,對打擊我國老根盤恆的貪污政治當然有一定的效力。

在提呈法案中,首相也明確地規定提供虛假資料予反貪污委員會者將是一項罪成可被監禁不超過10年的罪行。這項規定相信將對接受賄賂和賄賂者形成很大的阻力,因為任何與他人朋比為奸,隱瞞事實的人將會受到法律的對付。

此外,我國的司法素質受到質疑的其中主要原因,就是法官拖延寫判詞的行為。這種缺乏司法素養的行為當然應該譴責。因此,規定任何法官和司法專員無法再判決後的60天或足夠時限下完成判詞就禁止升職,對偷懶的法官起了正面的警惕作用。懲罰的機制不僅適用於企業,更應被使用來鞭策司法人員的工作表現。

可是,反貪污委員會和法官任命委員會成員,絕大多數都是由首相推薦,國家元首委任,顯然透明度不足。尤其是法官任命委員會更是由上訴庭主席、馬來亞大法官、沙巴和砂拉越大法官、聯邦法院法官等等所組成。誠如前聯邦大法官阿杜哈密所言,這些成員與委任聯邦大法官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也就是說,他們都是聯邦大法官的可能人選之一,又怎能參與決定大法官的過程?這跟法官任命委員會闡明要透明遴選法官的目標顯然背道而馳。

司法權,是三權中擁有最後審判權力的機構。也是國家維護正義的廉潔代表。遴選大法官的機制應該更為透明與公正,包括可以參照美國,在委任法官的過程中,咨詢法律界人士、參議員、美國大律師公會等等專業人士的意見。大馬律師公會一直都是我國司法改革的其中關鍵角色,他們的意見絕對值得司法機構的吸納或參考。

我們必須重新思考首相這項法案背後重大的改革意圖。西方國家的歷史讓我們深明,國家穩定發展的關鍵在於權力制衡。任何人都難以抗拒對權力的眷戀,因此,只有建立成熟的三權制衡體制,才能確保貪污指數下降,司法公正,人民安定。

倘若國家的改革,只是停留在首相所提呈的法案,而沒有透徹到國家三權制衡的機制,那麼在不久的將來,我們國家的警方繼續被國家透明組織標榜為貪污嚴重的政府官員,因為立法過後更需要執法人員嚴謹的落實。我國幾十年前堪稱東南亞司法最公正的輝煌將持續成為過去,因為司法人員善用的不是正義之神泰美思手上的天枰和長劍,而是那無法抗拒的金錢誘惑。

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的理論固然讓我們至今依然津津樂道,但是三權分立思想的靈魂,不在於孟德斯鳩寫得多完美,而在於落實之後,為人民和國家帶來的福音。縱觀大馬現今的政局,我國離理想中的三權制衡還有一段很漫長,需要持久堅持的路。
星洲日報/言路‧作者:蔡懿顰‧2008.12.16

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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